(一)享受主体
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在我县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条件
返还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参保单位在2023年参加失业保险要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
(2)参保单位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2023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单位裁员率计算公式为:单位裁员率=2023年度参保单位新增领取失业金人数/2023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
(3)参保单位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
(4)参保单位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整治期间,暂不纳入)。
(三)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即按60%返还。
(四)申请流程
(1)“免申即享”;
(2)自主申请,参保单位可到经办机构现场申请,也可登陆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法人服务”栏目中进行申请。
(五)政策期限: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