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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解忧可以
但是千万别以酒试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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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两起二次酒驾违法行为,两名驾驶人均因二次酒驾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处罚。
01
2019年11月19日13:00许,驾驶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安郪路1KM+200M处时,在接受民警检查过程中,民警通过酒精快测棒检测李某某存在酒驾嫌疑,于是让李某某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李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5.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驾驶人李某某曾于2016年12月因酒后驾驶被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查处,此次李某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据驾驶人李某某(男、51岁、三台县安居镇人)交代,自己当天独自一人在家吃午饭时,习惯性的喝了一杯白酒,因需要到场镇购买生活用品,以为自己不会遇上交警查酒驾就心存侥幸上路行驶,结果被执勤交警查获。
02
2019年11月25日19:00许,驾驶人贾某驾驶车牌为川B929**越野车在经过益寿路往东河路方向行驶时,在接受民警检查过程中,民警通过酒精快测棒检测贾某存在酒驾嫌疑,于是让贾某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人贾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40.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驾驶人贾某曾于2011年8月因酒后驾驶被绵阳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此次贾某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在听到执勤交警告知其二次酒驾驾驶证将被吊销后,驾驶人一脸惊讶。有了第一次酒驾被查的经历,驾驶人仍然罔顾法律规定,继续饮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属于二次酒驾以及二次酒驾将面临的处罚,甚至将自己二次酒驾被查归咎为“运气差”,这充分说明了贾某对自己饮酒后驾驶已经触犯法律的事实根本没有正确的认识,更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根据相关法律法律规定,李某某、贾某因二次酒驾被处以10日拘留,并处罚金1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来源丨三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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