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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上午,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孙某国等2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498000元。
2020年8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国等人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对外收购银行卡用以收款、转账、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1000余万元,其中电信诈骗资金500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等人明知孙某国等人收卡用途,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其提供本人银行卡或招募卖卡人员。审理过程中,27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国等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多次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帮助他人收款、转账、套现、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两卡”(电话卡、信用卡)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使上游犯罪不易被侦破,被害人损失难以被追回,本案被告人主要为20岁左右的年轻人,含未成年及在校学生,一定要学习反诈知识,不但要预防自己成为电信诈骗的被害人,更要防止自己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请一定谨记:不轻信、不贪心、不卖卡、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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