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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一机动车偏离机动车道引事故,交警: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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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乐君 发表于 2019-10-16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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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03日13时40分,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839**小型轿车,从三台县刘营镇方向往三台县芦溪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与银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银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查:当事人江某某未在机动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银谋准驾不符、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长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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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江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来源丨三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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