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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1日,杜某驾驶一辆车号牌为川B5***R小型轿车,行驶至涪滨路(廊桥下穿隧道)路段时与行人程某某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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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民警发现被撞倒在地的行人浑身散发着浓浓的酒味,意识十分不清醒,处于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又通过询问小车驾驶员以及调取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经过,当晚10:00许,小车驾驶员杜某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突然发现正前方道路正中央有一行人摇摇晃晃、左右徘徊,因速度较快处置不当与行人发生碰撞,并将行人撞倒在地。经过医护人员初步检查,所幸行人只是受了一点皮外伤,并无大碍。
当事人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杜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台公安交警提示 喝酒可以
但是也要能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要酒驾 也不要醉酒后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 当你拿起酒杯之时 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 机动车驾驶人夜间驾车途经光线较差的路段 一定要密切观察路面情况 安全驾驶 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来源:三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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