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还需提供户籍注销页或证明入伍前户籍地的证明材料);
3.持有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两本结婚证丢失的,需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5.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证件要求: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和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须一致,且均是有效证件;2.双方户口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颁发离婚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