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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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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在线HYNG 发表于 2021-2-22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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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01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三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三台县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国内公民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三台县辖区内的婚姻登记业务。

02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

2.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双方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3张;

3.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还需提供户籍注销页或证明入伍前户籍地的证明材料);

4.再婚或复婚的申请人还须提交本人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含判决生效证明)。

证件要求:1.户口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须一致,且均是有效证件;2.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1)初婚人员户口薄婚姻状况应显示“未婚”或空白;(2)离婚后再婚的,户口薄上婚姻状况须更改为“离婚”,若户口还在前夫(妻)家户口上,还须将与户主关系改为“非亲属”或“其他”;(3)丧偶后再婚的,户口簿上婚姻状况须更改为“丧偶”,若户口还在前夫(妻)家户口上,还须将与户主关系改为“非亲属”或“其他”。


(三)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

注: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预约,一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四川民政发布,点击选择“婚姻预约”;二是登录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站mzt.sc.gov.cn,点击右下角“婚姻登记预约”栏目进行预约;三是下载天府通办APP,点击“婚育收养”栏目后再点击“婚姻登记”栏目进行预约。  


03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还需提供户籍注销页或证明入伍前户籍地的证明材料);

3.持有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当事人两本结婚证丢失的,需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5.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证件要求:1.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和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须一致,且均是有效证件;2.双方户口薄婚姻状况应为“已婚”,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登记程序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颁发离婚证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04
补领结婚(离婚)证件


(一)补领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需证件资料

1.内地居民提供本人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在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还需提供户籍注销页或证明入伍前户籍地的证明材料);

3.提交加盖查档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4.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者难以查证的证明,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可以补领结婚证。{下列材料两项以及两项以上可视为充分证据:(1)户口簿或常住户口登记表上夫妻关系的记载;(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单位履历表或人事档案复印件;(3)两名以上的近亲属或邻居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原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5)有关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需加盖使用部门印章;(6)有夫妻关系记载的公证书原件;(7)镇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

5.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户口薄、身份证、军人证等证件上信息与元结(离)婚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公证授权委托书;

7.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证件要求:户口薄、身份证和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须一致,且均是有效证件。


(三)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登记—颁发结婚(离婚)证


05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一)出具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仅对涉台和涉外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

1.内地居民,且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当事人有赴台或赴外的公证事项;

5.当事人亲自到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如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当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二)所需材料

1.未婚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离婚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法院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丧偶者提供本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证明。

2.当事人有赴台或赴外具体事项公证书;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公证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填写明声明书—审查复核—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06
提供材料说明


1.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的要求: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证件完好有效;否则,应先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更正或更换。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补办证件。


2.当事人户口薄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丧偶”,婚姻状况与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07
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或受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退回证件,证明材料并告知退回原由。


08
婚姻登记收费标准


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收取婚姻登记费。


09
便民服务事项


2018年10月起免费复印户口薄、身份证等婚姻登记证件。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遇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办证地址:三台县北坝镇益寿路中段

咨询电话: 0816-5333036

监督电话: 0816-53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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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台县民政局

【何*,18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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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江岸边 发表于 2021-2-25 10: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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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豆 发表于 2021-3-2 2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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