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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刷单,高额返利隔天就能连本带利返钱……这样的“好事”居然还有人信??
 前段时间小陈、小李等16人就相信了这个“赚钱”的好路子添加了他人微信结果钱没赚到反而被骗了合计24万余元……
具体怎么回事 往下看 拉人“刷单”收取提成 诱骗6747人获利30余万 1997年出生的刘A,江油市人。2020年4月,他在互联网“智联招聘”上找工作时,通过QQ认识了一个昵称为“表弟”(另案处理)的网友。
此后,“表弟”与刘A联系,让其以某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聘信息,拉人进行“网络购物刷单”,“表弟”则按人数向刘A支付提成。
而后,刘A与王B、李C共谋,共同出资购买手机、虚拟手机号卡、流量卡、求职者简历、“智联招聘”“BOSS”等招聘平台账号等工具
在绵阳市涪城区一茶楼、涪城区沿江4队、高新区石桥铺一小区等地,通过发抖音和拨打电话,又招聘蒋某某、周某某等7人(均另案处理)冒充公司工作人员向求职者发送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添加“表弟”提供的微信号,“表弟”按照成功添加微信账号的人数,以每人45-55元的标准向3人支付报酬。
据统计,2020年5月17日至7月20日期间,3人所雇佣的业务员成功诱骗6747人添加前述微信号,收取上家支付报酬合计30余万元。
截至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已核查到,求职人员小陈、小李等16人,在添加前述人员提供的微信号后,被人以刷单返款并提成的幌子,骗取资金合计24万余元。
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A、王B、李C共同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从中牟利,违法所得数额达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但3被告人具体分赃比例、金额有所不同,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同时,3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B、李C分别退还部分违法所得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均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但是,被告人刘A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且不退缴违法所得,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3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A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王B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C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没收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刷单类诈骗套路几乎如出一辙
近年来,刷单类诈骗作为网络诈骗的一种违法行为,成了目前各级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中之重。 警方介绍,刷单类诈骗的手法几乎如出一辙。犯罪嫌疑人通常都是以高回报、工作轻松作为诱饵,称足不出户就可以每天赚取两三百元甚至三四百元,引诱一些工作相对没那么固定或者没有工作的年轻人,特别是在家里面带小孩的家庭主妇。 刷单通常的手段都是利用预先垫资、事后结算的方式欺骗垫资款。 需要提醒的是,商家为了获得更多关注和销量选择刷单,一方面被刷单者欺骗,另一方面,选择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刷单者,还是选择刷单的商家,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后遇到这种“好事” 千万别再进“坑”了!
来源:绵阳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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