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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楼搭建遮雨棚或是外阳台封窗违反了规划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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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ky 发表于 2020-11-26 1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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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装修房子经常会遇到外阳台是否能封闭,顶面漏水能否搭建遮雨棚的问题,一些业主装上后会遇到街办的工作人员上门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会以业主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要求业主自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会依法强制拆除。如果遇到这些烦恼事,相信大家都会忐忑不安还恼火烦心。在这里就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

我国关于建设规划的立法最早是起始于1980年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中指出“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会议认真讨论了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认为这个“草案”是好的、可行的,建议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尽快修改,报请国家批准实行。”。从此我国规划立法提上日程,在1984年我国先行发布了《城市规划条例》,其中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地区内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的,都必须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办。   申请进行建设的组织和个人,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对建设工程作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到1989年我国出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其中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也是对建设工程办理许可作出严格要求。那么在2007年我国建设规划立法作出了较大修改,将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其中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方面也是作出了要求,在2015年和2019年对该部法律进行修改时,这条内容没有变化。但是,我们可以从法条内容的变迁中可以看出一些微妙的变化,首先,在1984年条例中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任何”,在1989年《城市规划法》中是“必须”,在2007年《城乡规划法》中是“应当”。从词语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出观念的变化,实际上就是上世纪80年代,个人家庭在阳台上封个窗子,搭个鸽棚又有多少人来管呢?立法虽严,但是在操作性不太现实,到现在我们对建设工程的规划更加重视,较好的保证群众有序的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的居住工作学习环境。但是群众意见较大的不太理解的就是顶楼漏水,多次维修仍然没有办法解决问题,在自家外阳台上封个窗子防噪音防尘防湿怎么就不可以了呢?这也说明我国执法严格,执法点已经能够到达社区小区。但是本人对于这个问题也工作中也是不太理解,我国规划立法主要是对城市、镇、村庄的整体布局对交通区划功能分区进行规定,对全部建设活动进行许可现实中也不太可能吧,建筑法规对施工许可也有限额例外的,规划法作为全局控制怎么会对微小工程也作细致的许可呢?经过反复查看资料,和专业人员交流,很遗憾的是规划法规真的没有建设活动的许可例外,也就是说虽然观念变了,但是建设活动仍是需要规划许可的。这种情况在部分省市引起了重视,在地方立法上就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出了明确的例外规定。如南宁市2019年印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的通告》明确了不增加建筑面积、高度、主要结构、层数、外立面等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那么对于楼顶和户外小型工程就可以自行建设呢?本人对此也不认为放任自流,只是应该简化程序从许可改为备案审查,对于工程存在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和外观统一性进行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仍然不能施工,楼顶在所有权仍是全部业主的情况下业主自行建设从防止漏雨的角度是应该的,但是施工后对于如何保证全部业主的权利仍然需要解决。对于微小工程我国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点,规定上仍然不太明确,希望在今后我国在此些关系老百姓的具体问题上能够立法,让大家有法可依,保证守法的情况下解决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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