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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经常听到这句话
“兄弟,借我点钱,最近急用”
“我们俩什么关系,我借了过两天就还”
“我保证,你信我!”
眼看还款日期已过去,从一开始的电话催促,借钱者各种理由一推再推,到最后的不接电话,撕破脸皮不做朋友!当初许诺的“海誓山盟”,都成了泡沫。最后只能告你到法院,让你吃吃法律的苦,可没想到这样你还是不履行义务!
那你看看下面这条曝光消息
能不能让你产生一丝丝紧迫感
▽▽▽
下列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决定向下列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公开曝光。
2019年限制高消费人员黑名单
第二期!
共计81人
快来看看有没有脸熟的!
文中图片禁止二次转载!
在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员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ģ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限制
1,被执行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三台县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县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县人民法院将解除限制消费令。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与执行法官联系或拨打法院举报电话:0816-5302620 举报。
逃避执行苦海无边
主动履行回头是岸
曝光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揭人之痛
而是想通过这种方式
让“老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
给他人带来的伤害
“老赖”们
不要再害人害己了!
还是赶紧还钱吧!
名单由三台县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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