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19:00许,何某金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B25B**号小型面包车沿北泉路由北门口方向往三台外国语方向正常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何某金不按规定超前方电动自行车,与正在横穿马路的由何某国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三轮电动车侧翻在地,造成两车受损,电动三轮车驾乘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当事人何某国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街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何某金在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道路路面情况时安全通行是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