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勇军诉东方网、和讯网人格权纠纷案之《再审申请》节选
为证明东方网、和讯网发布的《刑拘和释放送锦旗者都是依法行事》网文称三台县警方刑拘送旗群众系依法行事的定性错误,为证明其宣称相关部门未对冯勇军送“不作为”锦旗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定性不能成立。原告向两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依法调取《三公潼提捕字[2016]18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
因该法律文书能证明三台县公安局污称冯勇军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抬着造谣诽谤的锦旗,给三台县环保局、百顷镇党委政府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破坏,故其刑拘冯勇军显系因冯勇军送旗打脸政府而恼羞成怒,显系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两级法院未依照冯勇军的申请依法调取该法律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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