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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为避税“假离婚”,反而多交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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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26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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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业主主张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满足房屋过户“满五唯一”,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呢?
I案例详情
1、2016年9月,买方张先生和业主安先生通过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业主安先生的配偶李女士签署了《同意出售声明书》,业主安先生签署了《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其中的婚姻状况为“离异”,买方张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业主安先生同时出具了定金收据。
3、双方约定了本次交易的所有税费由买方张先生承担,同时约定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4、业主安先生承诺房屋为家庭唯一住房,如违反上述约定,造成增加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曾要求安某提供户口本等材料以进行房源核验的请求,业主安先生明确表示拒绝。
5、随后,业主安先生又突然拒绝配合办理网签手续和房屋贷款手续,后买方张先生通过经纪公司处得知房屋虽购买满五年但并非业主安先生的唯一住房,业主安先生以此为契机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方张先生因此将业主安先生及其配偶李女士诉至人民法院。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I案例分析
【买方张先生诉称】
1、业主安先生、李女士继续履行与买方张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业主安先生支付系非其家庭唯一住房而增加的税费;
3、业主安先生、李女士向买方张先生支付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金373000元(按照房屋成交总价373万元的10%计算);
4、业主安先生、李女士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三日内将房屋交付买方张先生。【业主安先生、李女士辩称】
买卖双方为了保证房屋满足过户“满五唯一”的条件,通过承诺办理“假离婚”帮助买方省税,这为恶意串通,错误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自己从事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业主安先生表示,若法院认定其构成违约,其认为买方张先生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予以酌减。【法务分析】
1、业主安先生主张在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满足房屋过户“满五唯一”的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业主安先生的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业主安先生主张恶意串通,通过“假离婚”满足房屋过户“满五唯一”,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应该提供能够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同时需要注意的的是,本案中买方张先生与业主安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2、法院为什么没有完全支持买方张先生主张的关于拒绝履行合同10%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安某的主张,综合考虑逾期过户违约金的数额、安某的违约情节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安某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5%向张会云支付该项违约金。
解决办法
【法院判决】
1、业主安先生、李女士继续履行与买方张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因该房屋系非业主安先生家庭唯一住房而增加的税费由业主安先生负担,其余税费由买方张先生负担;
3、业主安先生向买方张先生给付违约金186500元(按照房屋成交总价373万元的5%计算);
4、业主安先生收到买方张先生购房款三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实际情况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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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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