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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无厘头的发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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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11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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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非住宅类房屋,因购房发票日期填写错误,导致计算差额土地增值税增加,客户需多承担8893.19元税费。
I案例详情
1、2015年11月28日经纪人出具了税费清单,《税费清单》中显示税费78310.03元。
2016年1月11日过户缴税时,多出8893.19元。客户先行缴税后,要求门店退还多出的税费。
2、经查,该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现业主张峰于2010年12月27日购买第一任业主张炜的房屋),经纪人在计算税费精算时,使用的房屋原始购房发票并非现业主张峰的发票,而是第一任业主张炜的发票。
3、经纪人填写购房发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而前业主张炜发票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经核实,现业主张峰发票日期为2010年。因非住宅类房屋计算差额土地增值税时要依据现任业主的购房发票日期计算,因此与本次税费精算的结果不符,并出现超过上下5%承诺范围的差额。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I案例分析
【客服分析】
此案例中,经纪人在计算税费精算时存在两处错误:
1、计算税费是,使用的原购房发票错误,本应按现任业主的购房发票计算,却使用了前任业主的购房发票上传。
2、购房发票日期填写错误,现业主购房发票是2010年,前任业主的发票日期是2009年,经纪人填写的日期却是2007年。
【法务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案例中,经纪人在计算税费时不仅使用的原始购房发票错误,填写的购房发票日期亦属于“凭空而来”。正是因为提供了虚假信息才导致计算的税费与实际不符,进而产生了以上纠纷,属于居间服务存在瑕疵。
I解决办法
税费精算导致的纠纷日渐增多,主要集中在使用信息错误:如特殊住宅变成一般住宅、退过税的单子、契税问题、证件核实不清晰、楼盘的所属区域、以及房屋建成年代有问题等。对于不确定的填写项,务必与过户专员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填写。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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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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