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向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247国道从绵阳往三台方向行驶,10:00许,行至刘营路段时,因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导致所驾车辆头部与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侧面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在这起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员向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电动车驾驶人蒋某某在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
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向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交通法明文规定骑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或者自行车者,横过道路时应当下车推行,但很多非机动车驾驶员并没有这个意识,而一旦在横过马路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是受害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望广大市民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