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岗位推荐。制定“一对一”
帮扶措施,使其尽快实现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开发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单位与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按时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援助。各类用人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
位补贴。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申报就业的,给予灵
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五)创业补贴援助。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援助。对有培训意向或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
人员,可优先安排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招收的就业困难人员,未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先行招收录用,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鉴定,按相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