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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人,别这样干!已有人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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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 发表于 2024-8-9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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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扫码解封,100元/次!”
“收购个人闲置微信号,200元/个!”
“租用实名闲置微信小号,1500元/月”
......
看到这种“躺赚”的广告
你心动了吗?
图片

千万别!
因为租借、转让微信号
帮他人扫码解封微信号
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
更是违法行为

近日
绵阳三台公安查获一起
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案


!

案情回顾



2021年,闲来无事的王某某上网时偶然认识了一位外地网友,该网友询问王某某是否有闲置的微信账号可以出售。当时王某某待业在家,听对方说转让一个微信号就可以获利200元,帮忙解封一次就可以获利100元后,王某某心动地认为:这是“躺赚”、挣外快的大好时机。



于是,从2021年12月到2024年5月期间,王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购买了8张手机号卡,共注册15个微信账号,再以每个200元的价格卖给该网友


在此期间,王某某还使用自己的微信,以50元-100元/次的价格帮该网友扫码解封其他微信,共非法获利3800余元。



在收到对方的转账后,王某某也曾怀疑其使用自己转让的微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他始终抱着侥幸的态度认为,微信号已经卖出,对方利用这些微信从事的一切违法活动都与自己无关。殊不知,王某某这一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

微信截图_20240809173504.png


2024年7月18日

王某某被观桥派出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到案后

王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王某某已被三台县公安局

依法行政处罚

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图片


转发扩散
让周围的人都知道
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是违法行为

花某花某才高八斗 【吴**,187****7204】
全部回复34 显示全部楼层
白焕章 发表于 2024-8-9 1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应该惩罚这样的行为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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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季春满人间 发表于 2024-8-9 18: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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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蜜蜂 发表于 2024-8-9 18: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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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羊人王 发表于 2024-8-9 19: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法盲无知,微信是实名制,一查就跑不掉的。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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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儿 发表于 2024-8-9 1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骗子太多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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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_JKYWk 发表于 2024-8-9 19: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谢谢分享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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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玉居士 发表于 2024-8-9 1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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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并不帅 发表于 2024-8-9 20: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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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好 发表于 2024-8-9 20: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天上不会掉馅饼。天上掉饼,必是陷阱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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