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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高血压”患者指确诊为高血压,但不满足我市门诊慢性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诊断标准的患者。
此类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人/年。
“高血压”认定机构为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至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该医疗机构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专业在职临床医生共同认定。
“糖尿病”患者指确诊为糖尿病,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1型和2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享受待遇。
此类患者在市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人/年。
“糖尿病”患者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文件规定的“1型和2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流程执行。
温馨提示:
1.已经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高血压患者,执行原有政策,不得与“两病”重复叠加享受待遇。
2.若“高血压”患者因病情变化,达到“高血压Ⅱ期以上(合并有心、脑、肾损害)”诊断标准后,可以申请门诊慢性病,认定通过后执行门诊慢性病待遇,不再执行“两病”待遇。
来源丨直播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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