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2日16时许,姚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7***0小型轿车,沿G245线由三台向建平行驶至G245线364KM+750M处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川B7***5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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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警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随后,民警通过调取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勘察、询问双方当事人还原了事故经过:当天,姚某驾驶川B7***0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路口左转弯,遇对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川B7***5二轮普通摩托车,由于小车驾驶人姚某路面驾驶经验不足,未准确判断车辆安全距离,在相对方向车辆驶近时实施左转弯行为,川B7***5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制动不及,其所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与小车右侧车身发生碰撞。所幸,事发时川B7***5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乘车人均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在本次事故中只是受了轻微伤。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姚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台公安交警提醒:广大司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一定要牢记“转弯让直行”的原则,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做到相互“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