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台县G247线1200KM+400M红绿灯处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三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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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该起事故报警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出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事故小车左侧车头损坏,摩托车碎片也散落一地,摩托车驾驶人已被120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随后,民警询问了小车驾驶员事发具体情况,并通过调取小车行车记录仪、事发路口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经过。
监控显示,当天18:00许,邹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B7***K小车由西往东行驶,在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小车停在停止线前等候,几秒后,路口信号指示灯变为绿灯,小车起步驶入路口,当小车快要驶出交叉路口时,突然右侧冲过来一辆摩托车,由于事发突然,相距较近,且摩托车行驶速度较快,小车左侧车头直接撞上了摩托车,摩托车驾驶人也被当场撞飞,摩托车在惯性的作用下,向前滑行了数米后,撞向路边的墙体后停下。另一侧监控显示,该摩托车驾驶人由南向北行驶时速度一直较快,在交通信号指示灯变为红灯时,同向而行的车辆纷纷减速停车等候,但是该摩托车驾驶人却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无视路口红灯和其他车辆,以原来的行驶速度冲入路口,撞上正常进入路口行驶的白色小车。通过监控看到,虽然摩托车驾驶人佩戴了安全头盔,但其并未规范佩戴头盔,导致事故发生时,在冲击的作用下头盔直接脱离,并未对其头部起到保护作用,摩托车驾驶人被撞飞后重重摔倒在地,其头部也因此受到了创伤。
经核查,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驾驶川BE***9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摩托车驾驶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车驾驶人邹某某无责任。这也意味着摩托车驾驶人不仅要自担医疗费用,还要承担小车后期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