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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简单 发表于 2021-5-24 09: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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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5年底在翡翠滨江商业街排号买了一个门面,商业街于2016年开盘,由于开发商工期耽搁,购买合同于2018年才换成备案合同。
买房时,开发商售房部的销售人员黄健说,翡翠滨江商业街以后主打线下餐饮,而我们也明确告诉他,我们买这个门面是用来开一家面馆。
2021年5月份,我准备接房,在物管那里办手续时,物管告诉我,我的门面没有烟道,不能用来做餐饮。
为此,我在住建局找到开发商魏总的电话,经过长时间反复沟通,魏总最后答复我说,那边位置由于靠近住宅,没有规划烟道,所以他也没办法解决这件事。
我在订合同时,就明确对黄健说,买门面是要开一家面馆,他不仅没有告诉我那里不能做餐饮,相反说的是完全可以,合同中也没有任何条款文字说明那里不能做餐饮。
作为一个商业门面,如果没有烟道和窗户,其经济价值大幅降低。
而开发商,完全有义务告知门面的使用限制,开发商涉嫌欺诈消费者。
我要求:
开发商为我的门面建造烟道和窗户,使其完全具备开餐饮店的能力。
如果开发商拒绝履行义乌和责任,欺诈消费者,我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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