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虚假病人骗取医保基金。各级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体检式住院、冒名顶替、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疗服务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冒用死亡、服刑等人员名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二)编造假病情骗取医保基金。各级医疗机构虚记、多记或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违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规定,超适应症检查、重复检查、诱导检查、打包式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
(三)伪造假票据骗取医保基金。伪造、编造进销存票据骗取医保基金行为;持同一异地就医票据重复报销,伪造、编造虚假病历及报销凭证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保待遇。通过假病历、假诊断、假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骗取医保待遇行为。
(五)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结算等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单行支付等待遇资格认定标准,将不应该享受医保待遇资格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保基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