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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2020年四川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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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在线HYNG 发表于 2020-12-30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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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2020年四川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优秀案例

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韩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

入选其中

↓↓↓


韩某某等套路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扫黑除恶  虚假诉讼  套路贷  房屋买卖


【要  旨】


套路贷放贷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隐瞒借款关系、捏造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提起民事诉讼,通过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非法获取当事人房屋财产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对套路贷中发现的民间借贷、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从2012年开始,韩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增借款金额,制作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隐匿还款凭证,以“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采取“软暴力”、诉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后韩某某又网罗了被告人韩某甲、徐某某、苏某某、周某某、韩某、于某某、于某、马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以“套路贷”为主的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韩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因开发三台县石安镇“适安上城”房产项目资金不足,向韩某某借款。韩某某以需要提供借款抵押物为由,要求江某安排某某公司制作5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具总金额为1087.9038万元的购房收款收据,将“适安上城”楼盘中的17套、42套商品房分别网签备案至韩某某及其安排的韩某甲名下。网签备案后,韩某某先后向江某放贷600万元、其中以周某某之名向江某放贷100万元,并由江某出具了借条。放贷后,韩某某收取江某的“砍头息”“手续费”“利息”共计158.1333万元,并于2014年2月24日收取江某归还的本金100万元。


2014年7月,韩某某及韩某甲分别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59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告某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在诉讼过程中,韩某某、韩某甲隐瞒与某某公司存在借款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等情况,并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等作为证据。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虽在诉讼过程中辩称双方签订合同是抵押借款,双方并未真实发生房屋买卖关系,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有收款收据予以佐证,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11月,三台县人民法院分别就59起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15年3月23日,韩某某、韩某甲向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3月25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40余套涉案房屋移交至韩某某、韩某甲。


2015年12月,韩某某及周某某又依据上述借条,分别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诉请要求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本息,其中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诉讼中,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抗辩称与韩某某、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讼争的借款已抵消了购房款,但三台县人民法院以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无证据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2016年1月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由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韩某某借款400万元本息以及偿还周某某借款100万元本息。


2020年8月,韩某某、韩某甲、周某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诈骗、虚假诉讼等罪由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3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722刑初159号刑事判决,依法对韩某某等1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对于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韩某某、周某某构成诈骗罪。最终,三台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及结果】


2020年4月初,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韩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案的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虚构借款关系、虚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套路贷虚假诉讼行为,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民事检察部门,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及时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报告。


针对初步梳理的案件线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抽调各区县人民检察院精锐力量,成立“4.15民事监督案件专案组”,配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首先,办案人员对200余册刑事卷宗材料进行了细致审查和梳理,确定在案证据存在的疑点和不合理之处。经审查,该涉黑组织在三台县法院提起了大量同类型的民间借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且证据链条完整,胜诉率高。这些案件仅从外围取证无法查实。其次,办案人员以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为突破口,着重从关联人物图谱、当事人供述或陈述及资金流向三个方面进行取证固证,获取案件亲历人员的供述,通过“供证互动”,查清虚假事实,锁牢虚假诉讼证据。通过对证据进行分析,确定了该涉黑组织在虚假诉讼案中相对固定的操作模式,围绕这一监督重点,进一步开展证据的调查和收集,查清案涉当事人韩某某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实存在的借款法律关系,先单独以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骗取生效法律文书,在取得胜诉判决后又以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以韩某某和虚假出借人周某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最终达到了既要求债务人对债务进行清偿又恶意占有债务人房产的非法目的。再次,民事检察办案人员通过与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共同确定补充侦查提纲,采用边审查边补证的方式,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补强证据链条,通过加强对补充证据的审查,如书证中签字的真实性以及虽然主犯零口供,但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之间能相互印证等,从细节中寻找案件突破口,还原了虚假诉讼的全过程。


2020年8月31日,三台县人民检察院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0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60份。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韩某某、韩某甲与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诉争事实系当事人捏造,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构成虚假诉讼。四川某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某某、周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嫌套路贷犯罪,且存在虚增虚构债务行为。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相应案涉款物依法应当执行回转。同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还将本案中审执人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移送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


2020年9月15日,三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60案进行再审。2020年10月28日,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2020年9月4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回复对执行检察建议复函:对民事判决,已经裁定再审,再审结束后,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视情况办理执行回转。三台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的1名审判人员和1名执行人员立案调查,并拟移送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1.依法打击新型套路贷虚假诉讼,对司法实务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和引领性。传统套路贷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名目,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并以审核费、管理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费用,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债,不断垒高债务,最后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套路贷行为人不但通过收取“砍头息”“手续费”“利息”等传统套路贷手段虚构虚增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以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又以房屋买卖关系和借款关系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债”“物”并举,企图实现对同一法律关系双重受偿的目的,且涉案金额巨大,既放大了套路贷行为的危害性又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也客观上增大了查办的难度。本案检察机关通过成功查办该套路贷行为人依据借款合同及衍生捏造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的系列虚假诉讼案件,既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诉讼秩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于今后查办类似案件也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2.有效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司法合力。本案办理过程中,绵阳市检察机关一是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作用。由市检察院统筹,从全市民事检察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4.15民事监督案件专案组”在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蹲点办案,为短期内查明案件事实,理顺相关法律关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加强刑民配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公安机关将韩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对接,共同分析研判、梳理证据材料。一方面利用刑事检察部门较强的引导侦查能力和公安机关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开展虚假诉讼调查,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民事检察部门的专业优势,帮助有效厘清经济犯罪与正常民事纠纷之间的界限,为套路贷犯罪侦查提供智慧支撑,实现了刑民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双赢、共赢”。三是深化监督层次。对涉案审执人员是否涉嫌违法违纪进行调查,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推动追究相关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实现了“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的有机结合。


3.依法查办涉民营经济虚假诉讼,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本案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四川省检察院《关于新时代四川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依法加大对涉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通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办理,促进修复被黑恶势力破坏的民商事关系,使当事人能尽快挽回财产损失,替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打气撑腰,为有效强化金融、房地产等行业规范化治理,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检察助力。


来源:三台县人民法院公众号

【何*,18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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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世界 发表于 2020-12-30 17: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最近人民的正义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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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子的心 发表于 2020-12-30 17: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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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财主 发表于 2020-12-31 05:0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看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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