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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经常能够在电视上或者是网上,看到有些兄弟姐妹为了争夺父母留下的遗产大打出手,特别是争夺房产的时候,兄弟姐妹都认为这套房子应该归属于他们个人所有,都认为自己在孝顺父母方面要比其他人做得更好,并且作为兄弟姐妹,他们为了争夺房产互相指责对方的过错和缺点,往日的兄弟姐妹情谊全都消失不见。 作为父母当然是不愿意看见自己的儿女为了争夺父母留下的财产而反目成仇的,作为父母都是想将自己的一辈子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好让自己的孩子能够少些劳累,多一份生活保障。特别是房产属于资金比较巨大的不动产,不好分割,作为父母一定要在生前给子女做好财产分配,以免未来子女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过去很多人都因为思想观念的问题,都不愿意写遗书,认为写遗书就是在“诅咒”自己。但是随着社会发展,过去的那些老旧观点真的需要改变,写遗书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这样也可以避免未来孩子争吵不休。那么作为父母应该怎么样写遗嘱?在明年1月1日将执行的《民法典》中,规定到遗嘱的订立方式有一下6个: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中民法典规定了: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不能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及其他无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因此留遗嘱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比如说老王年纪大了,老伴在60多岁的时候因为突发疾病去世,老王为排解晚年生活就在老年学校学习用电脑手机上网,于是留下一封用电子邮件写下的遗嘱。由于老王觉得自己的媳妇儿子不是很孝顺希望自己的房子和手中的存款都留给自己的女儿。在老王去世之后,老王的遗嘱能够生效吗? 老王去世之后这样的遗嘱是不能够生效的,首先通过电子邮件写下的遗嘱并不是在6个订立遗嘱的方式中,因此老王写下这样的遗嘱是没有用的,老王留下的遗产将由儿子和女儿平分。因此想要立遗嘱的话,一定要按照合法的订立方式去订立,不要用自己的主观意念来订立遗嘱,不然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话,财产继承将会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解释了: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值得注意的是,非婚生子女,或者是婚内出轨生的私生子,与婚生子有同等继承权。这是在房子继承中值得注意的。比如说老张在年轻的时候在父母就给他包办婚姻,并且也领了结婚证,后来老张出去打拼赚了不少钱,在四十多岁的时候出轨,但是由于自己的发妻孝顺自己的父母,将孩子都抚养得很好,老张最后心生悔意,于是断绝了婚外情。但是女方在老张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下一个女儿,并抚养长大。这个女儿和老张的婚生子女是一样有老张房子和财产的继承权的。由于老张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这个非婚生的女儿也是能够享受子女同等的继承待遇,在法律上都是一样的继承人。《民法典》中,为了保护私人房产能够得到有效的继承,新增了代位继承制其中规定了: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一点是非常好的,过去没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继承人死亡的时候,房子或者是财产可能会面临无人继承的情况,这样私人财产将无法得到好的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代位继承制就很好地弥补了不足。就算是出现被继承人先于继承人去世的情况下,房子和财产也能够得到很好的继承。 比如说晓梅是一个不婚族,每天都在忙于工作赚了不少钱。但是晓梅由于一直都是一个人独居,在六十多岁的时候在家休息的时候突发心梗,由于抢救不是很及时,晓梅还是去世了。晓梅的父母也已经去世,晓梅有一个比她大9岁的亲姐姐,但是亲姐姐不幸患癌症也早已离世,可以说晓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都没有的情况下,晓梅的财产和房产由谁来继承呢?在《民法典》新增的代位继承中,晓梅亲姐姐的孩子是可以代位继承制晓梅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代位继承制度很好地保护了公民财产,如果说就算是在代位继承之下,都找不到继承人的情况下,《民法典》也作出了规定: 无人继承和无人受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之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有一个非常大的疑问就是,被继承人如果有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比如晓宏在03年的时候贷款买了房子,后来由于有还贷压力,晓宏就下海经商,赚钱之后提前偿还了房贷。后来由于晓宏又贷款投资了一个大型的食品加工工厂,但是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倒闭了,晓宏还欠下一屁股债务,晓宏由于年事已高经不起打击,去世了。晓宏留下了一套房子和一堆债务,晓宏财产的继承人需要偿清债务吗? 关于这一点,《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晓宏的继承人不继承晓宏留下的房产或者是各种资产,就可以不用偿还晓宏的负债,如果想继承晓宏的房子,可以选择偿清相同价值的负债,当然如果能够有继承人愿意偿还晓宏所欠下的负债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不管是房子,还是财产都要好好地规划应该如何分配给自己的子女,不要等自己没办法分配未来遗产是如何分配之后,让自己的孩子陷入纠纷之中。而且为了父母留下房产的亲兄弟姐妹之间争得“头破血流”的事情也是时常能够看见的。作为父母如果想让自己的孩子之间好好相处,就应该立好遗嘱,不让子女们相互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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