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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德TJ-3标段砂石加工点拟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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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在线HYNG 发表于 2020-10-26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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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遂德TJ-3标段砂石加工点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1026-103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遂德TJ-3标段砂石加工点

二、建设地点: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长林村4

三、建设性质:新建

四、建设单位: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四川久远环保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六、项目概况

为满足遂德TJ-3标段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需要,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遂德高速公路TJ-3标项目部,并投资2000万元在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长林村4组建设遂德TJ-3标段砂石加工点,由遂德高速公路TJ-3标项目部对本项目进行监管。本项目为临时工程,服务时间为2年,服务期满后,本项目将会停止生产线生产,拆除生产设备,将所占用地恢复原貌。

遂德TJ-3标段砂石加工点占地面积约34861m2,建设内容为:新建封闭钢架结构厂房1座占地面积约1200平方米,生产设备均放置于密闭厂房内;板房员工宿舍1座,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设置原辅材料及成品堆库,堆库均为全密闭钢架结构,四面围挡,不露天,仅留一处用于车辆出入,原料库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砂库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米石库300平方米,碎石库2个,各300平方米;建设砂石生产线一条,项目投产后,每年产砂石100万吨。本项目原料为砂石,均为建设单位外购,不涉及采砂。本项目所修建构筑物均为临时建筑,2年服务期满后将全部拆除,恢复用地原貌。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和影响分析

本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营运期主要废水为车辆清洗废水、洒水降尘水、喷雾水、洗砂废水及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废水及洗砂废水经厂区内截流沟排入污水处理容器中,废水经污水处理容器处理后回用,不外排;洒水降尘废水全部挥发损耗,不外排;喷雾水全部进入产品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再进入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施肥,不外排。

2)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进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均布置密闭生产车间内,破碎机、筛分机及出料口处均设置喷雾除尘装置,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原料喷洒水雾,实现湿式作业,可减少95%以上粉尘逸出,同时环评要求采用全封闭式皮带输送,减少物料输送过程产生的扬尘;

原料堆场和产品库房均封闭,不露天堆放,且在除车辆运输装卸面外其他3面设置不低于2m高的围挡,在原料、砂料堆存和装卸过程中对原料喷洒水雾,实现湿式作业,同时定期对堆场洒水降尘,可有效降低扬尘;

物料装卸过程中避免大风条件下作业,同时人工洒水降尘;

厂区道路均需硬化处理,并且设置洗车平台,对出厂车辆进行清洗,减少运输车辆产生的粉尘。采取上述措施后,各类粉尘经处理后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厂区内食堂油烟经净化器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油烟浓度≤2.0mg/m3)的要求。

3)声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通过在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安装时采用基本减震,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等措施,加之项目产噪设备距离厂界较远,噪声传播过程中通过距离衰减后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

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带来危害。

八、相关部门意见

本项目为砂石加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9﹞第29号,202011日起实施)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按照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本项目为允许类。

    同时,建设单位已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川投资备【2020-510722-30-03-483641FGQB-0165号,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项目位于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长林村4组,周边为农村环境,根据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临时用地批复(三自然资临[2020]3号):原则同意你单位因遂德高速TJ-3标段建设,临时使用潼川镇百花村(原长林村)4组土地用于遂德高速TJ-3标段砂石加工。临时占用土地面积3.4861公顷,其中:基本农田1.8401公顷,其他用地1.646公顷。临时使用时限:2年,即2020922日至2022921日止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此,本项目需在2年服务期满后做好土地复垦,恢复原貌或种植条件,还原土地用途。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5229121(绵阳市三台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股)

通讯地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梓州干道508

邮编:621100


来源:三台县人民政务网

【何*,18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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