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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男子两年期间出差垫付62961元,法院却只判公司报销675元,你们怎么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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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在线HYNG 发表于 2020-10-8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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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出生的陈某,家住绵阳市高新区。2013年8月,陈某被盐亭某建筑公司招聘为员工,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陈某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主动辞职。然而,陈某离开得并不“洒脱”。

 “2014年-2016年,我在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业务费、差旅费共计62961元,至今公司只同意报销,但不履行支付义务。”为此,陈某向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业务费、差旅费等共计62961元。2019年12月3日,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经审查陈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随后,陈某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中,陈某提供2014年至2016年油费、过路费、火车票、餐费、业务生活费等票据36笔,共计34961元。其中,2014年7月两笔费用675元有报销人陈某、复核人被告公司副总签名。对此,建筑公司表示,只认可该两笔费用。其余34笔只有陈某在报销人处签名,没有公司其他人签字认可,不予认可。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建筑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并不否认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垫付的相关费用系职务行为,现在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陈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工作期间垫付的相关费用,法院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陈某提供的36笔垫支费用票据,被告建筑公司只认可其中两张由公司副总签字的票据(376元+299元),其余票据只有陈某在报账处的签名,没有公司其他人签名认可,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公司否认其余34笔垫付款的事实,由于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对这34笔垫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建筑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向原告陈某支付垫付款675元。

【何*,180****8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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