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6日,狄某某驾驶车辆在顺城街与建设街交汇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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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9:05许,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B502**小型轿车沿顺城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未打转弯灯直接转弯,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前方对向行驶的左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川B70E**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及摩托车驾驶人被撞翻在地。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据轿车驾驶人狄某某交代,自己在转弯时并未打转向灯,且在转弯时没有注意观察左右后视镜以及前方车辆通行情况。
经调查,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得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左某某无责任。
蜀黍温馨提示:
大多数情况下
转弯确实需要让直行
不过也确实有一些特别的情况
直行是要让转弯的
尤其是“灯头让灯尾”这个隐藏规定
很多人都不熟悉
当然
行车上路我们更应该注意的
并不是“谁没让谁要负责”
而是
“互相谦让,安全行车”
来源:三台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