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整顿和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信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三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合理布局原则、关注特殊群体原则、动态管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按新、老城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自然村设定
1.老城区
以西顺城街、东河路、凯涪路、南河路围成的区域为老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2.新城区
县城除老城区以外的其他新城区,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50米。
3.工业园区
青东坝工业集中区、潘家坝工业集中区、黄家坝工业集中区、五里梁梓州产城新区、刘营工业集中区、芦溪工业集中区以及其他政府设立的工业区内可设置1-3个零售点,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4.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80米。
5.自然村
500户以内的自然村不设立零售点。500户以上的自然村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每超过500户,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二)按特殊区域设置
1.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内有商铺在200户以上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8个,有商铺在200户以下的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4个,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2.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零售、建材市场、家具市场等各类专业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总量不超过3个。
3.汽车站、客运中心等交通站点零售点按照内部大厅内总商铺10%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
4.商业步行街、古城等仅供行人通行的区域,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5.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居民住户在500户以内的不设立零售点,500户以上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超过1000户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相邻两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6.封闭式的工厂工人人数在400人以内的不设立零售点,4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部队营区、监狱等较为封闭的场所,可以设立1-2个零售点。
7.高速公路服务区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超数量限制可以放宽规定间距限制。(一)经营面积在200平米以上(不包括仓储、办公等场所),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超市、商场,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二)因自然灾害、道路规划和城市建设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而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三)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烈属、残疾人、贫困户、相关部门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申请办理1个许可证,经营者必须为本人,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一)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50米范围内;
(二)党政机关内部;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规定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其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最短通行距离,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5%。本着便利消费者购买的原则,街道中间设置有封闭式隔离栏的,隔离栏另一侧的卷烟零售点不作为参照点;有绿化带或其他障碍物的,测量时应绕开,按最短的通行距离测量;在宾馆酒店、饭店餐馆、农家乐、娱乐休闲等服务行业内部申请设立零售点的,“间距”为申请点通行口与其最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通行距离。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烟草制品及其他副食品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含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测量误差正负不超过5%。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在特殊区域设立的零售点面向市场外经营的,应符合所在区域间距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内”、“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三台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17日起施行,原《三台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三烟专〔2019〕12号)同时废止。
来源:三台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