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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篇:签约后发现邻居是精神病患者,买方是否可以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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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27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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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邻居患有精神病,业主及居间方是否负有告知义务?交易房屋隔壁发生过自杀事件,是否为本次交易合同所规范?
I案例详情
1、2017年8月26日,买方小徐通过居间公司介绍,与业主王先生签署《房屋买卖购房合同》。
2、同年11月18日,买卖双方在交易房屋处协商购房款存管事宜,发现隔壁门上张贴着某区公安分局《封闭火灾现场公告》。后得知,隔壁房屋因住户精神病发作、放火自燃死亡而被毁坏。此前,该住户曾多次放火。
3、买方小徐认为,业主王先生未披露交易房屋隔壁存在足以影响合同签订的重大事实,且火灾导致隔壁房屋非正常死亡事件已发生,导致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居间方亦未对此进行披露,故,其将业主王先生与居间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I案例分析
【买方诉求】
1.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2.被告业务王先生返还定金;
3.居间方返还居间服务费;
4.业主王先生每日按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买方小徐支付从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5.居间方与业主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法务分析一:对邻居患有精神病一事,为何法院未认定业主王先生及居间方构成欺诈?《合同法》中,对于“欺诈”的认定如下:欺诈方负有告知义务一其隐瞒真实情况一对方基于虚假信息签署合同一欺诈方获得不当利益。
本案中,认定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业主对邻居患有精神病是否有告知的义务。根据《买卖合同》可知,本案交易标的物为涉诉房屋,业主及居间方仅负有对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是否发生过死亡、漏水等情况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未告知邻居情况,不认定为欺诈。
同时,买方小徐也未举证,其曾对邻居状况进行过询问,以及业主、居间方对此告知了虚假信息。故,买方小徐对业主的诉求无事实、合同及法律依据。
法务分析二:对隔壁房屋曾发生过火灾,业主为何无告知义务?
根据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对于凶宅,卖方作出承诺的,只限于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在其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是否发生过非正I案例分析
间是否发生过非正I案例分析
法务分析二:对隔壁房屋曾发生过火灾,业主为何无告知义务?
根据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对于凶宅,卖方作出承诺的,只限于交易房屋主体结构内在其或其近亲属持有期间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及意外死亡等)。也即,业主并无告知涉诉房屋外其他房屋相关情况的义务。
法务分析三:法院为何驳回原告买方小徐的诉求?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且在合同签订前及履行中,业主及居间方也不存在过错行为,合同合法有效。故,买卖双方仍需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I解决办法
【法院判决】
驳回买方小徐所有诉求
【案例提示】
经纪人若得知交易房屋周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一定要如实告知客户,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再发生纠纷。
(实际情况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20170809_fbe5cd7b26f7c32dfc4aIQZjwFmAQ8a9.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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