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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税费精算一原值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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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1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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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经纪人在未审核契税票的情况下,按照业主口头提供的原值计算税费,缴税时多出2.3万元税费。
I案例详情
1、业主卢女士居间出售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屋,总房款337万元。
2、签约当日,经纪人询问业主当时购房原值是多少,业主理解成当时自己购买房屋时所支付的房款,故告知经纪人是165万元,经纪人未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
3、签约回家后,业主爱人找到当时购房时所交纳的契税票,发现并不是165万,而是80万。经纪人按照原值80万重新计算税费后,多出2.3万元的税费,业主并不认可。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I案例分析
【客服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问题点:经纪人听信业主一面之词,相信了业主所说的原值,并未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进行核实。
1、计算税费时仅凭业主口头告知原购房价格,没有坚持要求业主提供原始票据进行核实:
计算税费的时候应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和(或)购房合同原件,如所需提供的资料丢失,应陪同业主到房地局去调取相关资料,以此来作为计算购房税费的依据,但经济人的请求遭到业主拒绝后,也没有再坚持,还是仅凭业主口述的房屋原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最终导致税费增加,出现纠纷。
2、业主无法提供票据,且拒绝配合调取资料时,未对多出税费另行约定:
对于业主票据丢失,也不愿意到房地局调取票据的情况,这就更要提高警惕不能疏忽大意,不能盲目相信业主的一面之词,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由于业主提供信息有误导致的税费增加,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法务分析】
根据《居间服务合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4)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上述案例中,签约前经纪人未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原件进行房屋原值信息核实,签约后才发现实际原值与业主所说不符,导致税费计算错误且实际增加了2.3万元。该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I解决办法
必须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根据票据显示的原值计算税费,如业主无法提供契税票,则要求业主配合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去建委档案窗口调取原契税票复印件。如业主无法提供契税票、又不配合调取票据的,则必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清楚税费由谁承担。
1、计算税费涉及“原值“时,根据各区税务机关要求不同,必须要求业主提供契税票,根据票据显示的原值计算;
2、如业主无法提供契税票,则要求业主配合携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去建委档案窗口调取原契税票复印件。
3、如业主既无法提供契税票,又不配合调取票据的,则必须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清楚税费由谁承担。(备注:原值认定统一的资料是契税票,无法提供契税票的有个别建委需要出示原合同,具体情况请咨询各区负责的过户专员。)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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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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