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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业主无民事行为能力,居间方承担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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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7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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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房屋买卖作为大宗交易,要求交易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不具备,则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因为,由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签约,合同会陷入效力待定或无效状态。
而一旦最终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如居间方对此存在疏忽,或明知此事仍促成交易,同样要对无过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效力、居间方义务
l案例回顾
2016年8月,被告业主老杨,委托儿子小杨作为代理人,通过居间方,与原告杜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280万。签约当天,杜女士向被告老杨支付定金10万,又向中介交付居间费56000元。由于该房屋为公房,签约后,被告老杨办理了所有权购买手续,购置费44575元由原告杜女士支付。
2017年1月,按合同约定,原告杜女士与被告老杨及中介,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网签,工作人员对老杨的行为能力提出异议,未予办理。
被告老杨随即与其子前往公证处,欲办理售房委托公证,同样因行为能力问题被拒。原告杜女士提出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但老杨未配合,房屋交易未继续。经原告催告后,被告老杨仍不配合继续。
故,原告杜女士将被告老杨及中介公司一同诉至法院,并申请以其限定被告老杨履行合同的最后期限为节点,对涉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经评估,该节点涉诉房屋价值为3687626元,与双方成交价存在八十余万差价。评估费由原告杜女士垫付。
诉讼期间,小杨另行向法院申请,认定被告老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后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老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子小杨作为监护人。
原告杜女士诉称
被告老杨无民事行为能力,却不配合鉴定,导致交易无法继续,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有义务释明并把控整个交易流程,及对交易方的行为能力进行确认。
签约前,该中介工作人员曾亲自到被告老杨家中。
在明知老杨已失语,无法正常沟通、表达、书写的情况下,中介仍让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买卖合同,导致合同不符合房管部门要求,无法完成网签。
其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责任。
故,原告诉请:
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
2.判令被告老杨返还定金10万元、购置产权费44575元;
3.判令被告中介返还居间费56000元;
4.判令二被告赔偿房屋差价887626元;
5.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等。
被告老杨辩称
在交易中,其两次亲自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也曾同中介和原告一起办理公证,只是均因行为能力被拒。
故可证明,其一直积极配合中介及原告进行交易,是因精神状况不符合网签要求,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
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其不存在责任。
其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收取定金及原告支付的产权购置费,但拒绝承担其他责任。
被告中介辩称
被告老杨在2018年8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距签约已有两年。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老杨签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三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中介方不存在过错。
另,交易是因被告老杨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继续。
故,其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违约责任在被告老杨,与中介无关。
I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二、被告老杨返还定金100000元、购置产权费44575元;三、被告中介返还居间服务费560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887626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12元,评估费11700元,由二被告承担。
l法务分析
一、对本案的买卖合同效力,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民法总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一切法律行为,都须由法定代理人进行,否则自始确定无效。
因此,如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老杨签约时就已经无民事行为能力,则其与原告的买卖合同无效。
但老杨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签约时间相隔已有两年。
原告与二被告都认为,该鉴定结论不能溯及合同签订时,不能仅以此判定老杨在签约时的行为能力。
由于三方对该买卖合同效力均认可,故,法院并未认定合同无效。
审理过程中,三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该合同即日起解除。
二、为什么业主只需返还定金及购置费,中介却要承担全部房屋差价损失?
(一)被告老杨为履行合同,购买了房屋产权,并如约到房管部门配合办理网签,法院据此认定,其一直积极履约。
但其因精神状态被房管部门及公证处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合同不能履行一事,法院认为,原告、被告老杨都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老杨承担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解除后,被告老杨应返还定金及产权购置费。
(二)原告的经济损失,可按其主张的房屋差价887626元予以确认。
被告中介作为房地产居间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全面、充分、准确地掌握房屋交易各项政策、规定和办理流程。
其签约时已了解被告老杨的身体状态,但未予重视,也未提示当事人交易风险,仍促成双方交易,导致发生合同约定以外、非买卖双方责任的其他情况,合同因此无法履行。故,被告中介存在过错,应就合同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中介返还居间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88762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法务建议
交易方行为能力,对合同效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即使交易双方均为成年人,签约前,经纪人也一定要充分沟通,观察他们的言行举止是否存在异常,能否正常表达交流。如发现异常,则须进一步与其亲属确认,并建议亲属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人后,从合同签署到最终完成过户,全部流程都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办理,就不会存在效力上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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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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