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曾某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247国道,从三台县方向往绵阳市方向行驶,行驶至247国道1220KM+10M处时,遇正在推行自行车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大队民警通过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还原了事故经过:事故发生时,行人刘某某(男,三台县刘营镇人)遇客车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眼见客车即将撞上老人,曾某某只能立即刹车,但由于车速过快、制动距离过短,还是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随后,民警调取了曾某某行车记录仪视频,情况与当事人所述一致。
经查:曾某某驾驶川B726**号大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未观察来往车辆情况,在客车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