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明确相互间遗赠于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从协议当事人主体上要求,扶养人应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从协议的效力上看,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有遗嘱的,优先使用遗赠扶养协议,既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遗嘱的,才适用法定继承,从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上要求,扶养人承担遗赠扶养人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嘱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时当日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扶养协议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的户籍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理。
当事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扶养人是组织的,提交资格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委托书)。
(2)遗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3)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证明。
(4)遗赠财产清单及所有权凭证。
(5)扶养人的配偶及其也成员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必须明确的是:扶养人在遗赠人在世和去世时,只有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无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权利,只有在遗赠人去世后,方有取得遗赠人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列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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