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三台事早知道!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案情简介】
赖某某与侯某某均系某某小学校四年级二班的就读学生。2017年4月26日11时许,赖某某与侯某某所在班级时在上体育课,两人在操场上追逐,后赖某某不慎受伤,摔掉了两颗门牙。 在发现该情况后,学校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并通知了赖某某的家长,赖某某被赶来的家长送至口腔医院进行医治。后经鉴定,赖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后期治疗费为6000元。 2017年6月28日,赖某某将侯某某、某某小学校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者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侯某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的民事责任如何划分?
【审理裁判】
庭审中,学校因其参加了校方责任险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了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则本案的被告变为了侯某某、某某小学校、某保险公司。 对赖某某的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赖某某的伤残等级是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来评定的,某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后鉴定机构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赖某某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以及对赖某某种植牙所需费用进行评定。经重新鉴定,赖某某不构成伤残,其成年后安装种植牙,建议按每颗10000.00人民币预计费用为宜。
2、赖某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是事实,但是否为被侯某某推到所致,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赖某某要求侯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某某小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体育活动课上,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学生的性格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并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因学生在活动过程中的拥挤、嘻戏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赖某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伤,某某小学校在教学场地、教学管理环节具有安全上的疏忽,未尽到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某某小学校已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某某小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给赖某某。
关于赔偿费用和标准。按照重新鉴定后的鉴定意见来计算赔偿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某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某小学校承担鉴定费用,驳回了赖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后各方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赖某某要求侯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故法院判决某某小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某某小学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给赖某某。
教育学生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也要多和孩子沟通,尽量少一些“熊孩子”。事情发生后,各方应理智处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人口密集的地方,且大多是未成年人,存在的安全隐患较多。投保校方责任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