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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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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的李 发表于 2019-11-13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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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当事人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亲自申办,不得委托他人。经过公证的收养关系,解除时必须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是,收养关系的解除以在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起生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的,应当征得其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3.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当事人申办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2.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

    3.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分割共有财产的意见。

    5.养子女是未成年人,养父母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还应向公证处提交年满10周岁的养子女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意思表示。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2.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3.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加我们客服媛媛,微信号:santaizxAPP【李**,191****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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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 发表于 2019-11-14 08: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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