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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示!有关三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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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 发表于 2022-10-1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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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三台县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三台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启动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2、4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我们一起来看看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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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按照《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三府征地公告〔202213号),拟启动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24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拟定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三、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三台县自然资源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四、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调查公示结果为准。


五、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和土地调查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特此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三台县潼川镇顺江村2、4组土地,合计2.0621公顷。其中,农用地2.0621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范围图》,土地现状详见《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土地现状情况调查表


image.png 图源:三台政务网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拟用于工业用地项目(生猪定点屠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所列标准支付。


(三)支付方式


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专户。


不涉及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按规定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当地财政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此次征地范围内应安置人员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9〕5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发〔2019〕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住房安置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三台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可作为补偿安置对象。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三台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图


图源:三台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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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理编辑 | 周周

 ● 审核 | 死跑龙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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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之神 发表于 2022-10-13 17: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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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财主 发表于 2022-10-14 06: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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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 发表于 2022-10-14 06:4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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