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我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川府函(2020】185号文件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三府函(2020)81号)执行。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川府函(2020)217号)和《三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三台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三府发(2020)55号)文件所列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