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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一男子斑马线上撞倒行人后逃逸,竟称:“怕被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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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的李 发表于 2021-7-1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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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三台县北泉路路段发生一起

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

撞倒行人致其受伤

第一时间不是查看伤势,送其就医

而是逃避责任,逃之夭夭?

此番恶劣行径,蜀黍绝不容忍!


接到报警电话后

蜀黍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

展开调查


2021年6月19日,何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沿琴泉路左转进入北泉路,在转弯驶入北泉路途经北泉路人行横道时,与行人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受伤、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何某某驾车逃逸事故地点。



见状,行人叶某某拨打了事故报警电话。考虑到肇事车辆性质恶劣,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应急预案,并成立了“6.19”交通肇事逃逸侦破专案组,分两组开展侦破工作。一组调取道路周边监控,摸排肇事车辆逃逸方向;另一组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民警发现肇事电动三轮车在由琴泉路转弯驶入北泉路,途经人行横道时,未停车礼让行人,与行至斑马线中段的行人叶某某相撞,在将行人撞倒在地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下车查看了伤者情况,并未搀扶受伤行人,短暂停留后趁机驾车逃离了现场。根据这一线索,民警继续对北泉路各路口监控视频进行汇总,根据电动三轮车逃逸的轨迹一步步视频接力,并在他消失的路段附近进行现场摸排。事发3小时后,民警在一居民小区内发现了嫌疑电动三轮车,并找到了嫌疑车辆车主何某某。


微信图片_20210713172006.jpg


随后,民警将嫌疑车辆车主何某某带回事故中队,对其进行询问。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何某某对2021年6月19日11:20许,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北泉路将行人叶某某撞伤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询问得知,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何某某称自己下车查看受伤行人伤势后,害怕伤者“讹”他,所以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


微信图片_20210713172009.png


7月12日,经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属性鉴定,何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低速三轮摩托车,其虽然持有C1驾驶证,但其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路行驶,属于准驾不符根据法律规定,民警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其准驾不符、事故肇事逃逸、斑马线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共记27分、罚款155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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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公安交警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救助伤者,主动接受调查,并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要知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逃逸,您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同时,提醒所有驾驶员朋友,礼让斑马线,不仅是文明驾驶的体现,或许还能挽救一条生命,请记住,斑马线前一定要停车礼让行人!



发生了交通事故

如果选择逃离现场

那么性质就由交通事故

变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


1、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终生禁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保险不赔付《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四条第八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而言之,

不管遇到什么样的情况,

哪怕再轻微的碰擦,

一定要选择及时报警,不要逃!

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


来源:三台交警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加我们客服媛媛,微信号:santaizxAPP【李**,191****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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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就好※ 发表于 2021-7-13 17: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跑得脱马脑壳。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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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翠 发表于 2021-7-13 18: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撞到人,就要负责任,还逃……有监控,看你逃得掉不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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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的蝴蝶 发表于 2021-7-13 18: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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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羊人王 发表于 2021-7-13 19: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逃逸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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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不李 发表于 2021-7-13 20:2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侥幸心理把他各人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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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装陌生了 发表于 2021-7-13 20: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这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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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焕章 发表于 2021-7-13 21: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跑?跑得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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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 发表于 2021-7-13 21:3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监督管理,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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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理琼 发表于 2021-7-13 22: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跑,还没有跑掉,现在法治社会,不要想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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