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6.48万元
1.对违反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48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百元整);
2.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砂石料露天堆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