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被处罚者:绵阳四方机车车辆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02
被处罚者:绵阳市又兴家具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川环发〔2019〕58号)。
处罚内容:
1. 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底漆房及调漆作业区未按要求进行密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其他非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