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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两男子盗朋友身份证、现金…“我把你们当兄弟,你们却把我当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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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的李 发表于 2020-9-14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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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

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

可对于刘星而言

怎么也没有料到

他的两位朋友

竟然将他作为了“下手”的目标

······



01、受害人竟是嫌疑人的朋友!


刘星、王程、赵乐三人是朋友关系,对彼此的生活和住址也比较熟悉。


2019年12月初的一天,王程、赵乐趁刘星未在家居住期间,窜至其在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租住的地方,以刘星朋友名义骗取房东信任并联系开锁匠将房门打开。随后,二人进入房间将刘星放置于房内的身份证及2000元现金盗走,后将所盗现金分赃挥霍。


2000元现金,显然不能满足两人的“胃口”。为此,两人又开始在身份证上打起了注意。同年12月8日,王程请他人帮忙,使用刘星的身份证补办了其所使用的电话卡,借助补办的电话卡登陆刘星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支付宝提现、微信转账等交易方式盗走刘星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7300元。


案发后,王程、赵乐分别赔偿刘星6000元,并取得谅解。


微信图片_20200914112151.png



02、法院判决


因涉嫌犯盗窃罪,两人于2020年1月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程、赵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另经查明,王程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程、赵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王程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赵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无

在任何时候

切勿心存侥幸做违法之事

否则,你终将付出严重的代价!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编辑/叶子

值班编审/李霞  值班副总编辑/王鹏达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加我们客服媛媛,微信号:santaizxAPP【李**,191****8601】
全部回复2 显示全部楼层
示羊人王 发表于 2020-9-14 15: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可耻还有此类所谓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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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椒 发表于 2020-9-15 06: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坑人的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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