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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具体是怎么调整的? 小编带大家来看看!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http://imgref.ccoo.cn/Ajax/ImgRe ... 40?wx_fmt=gif"); background-position: 100% 100%; background-repeat: no-repeat; background-attachment: scroll; background-size: 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近年来,省人社厅在全省范围内启动了社保卡省内异地补换工作,为群众提供更便利的社保卡服务。各市(州)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有序开展,陆续上线社保卡异地补换卡服务。
此项工作按照省内跨市(州)、不更换发卡银行的原则开展,即川内持卡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就地前往原社保卡发卡银行设立的社保卡异地服务网点,提出补换申请。
截至目前,全省共计设立923个异地补换卡银行网点,累计补换253张社保卡。
划重点 以后社保卡全川都可以办啦 为越来越方便点赞 来源 | 绵阳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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