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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绵遂高速收费站出口处例行检查时,查获一起男子私自安装警灯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立即拆除警用灯具。
当日7:00许,大队民警在收费站出口处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一辆车牌号为川B689**白色轿车沿马望路向三台城区行驶,车辆顶部的一个小灯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下车接受检查。根据以往的经验,民警判断车辆涉嫌非法安装标志灯具。随即,民警要求其打开灯光装置,当驾驶员打开灯光后,白色小车的车顶的灯具有红光和蓝光在交替闪烁,属于标志灯具。在进一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并未取得使用标志灯具的任何相关手续,属于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交通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对该车驾驶员进行询问得知,该车驾驶员雷某某从事安保工作,平时会驾驶车辆在城区开展巡逻工作,为了让自己平时在工作中更加“方便”,于是从网上购买了“警灯”,安装在了自己的车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勤民警当即依法将警灯装置拆除予以收缴,对违法驾驶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其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三台公安交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同时还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安装警灯需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审批,办齐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能安装。 来源:三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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