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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篇:身不由己的租赁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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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8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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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租赁车位在过户后,物业公司不同意原业主转让,有权利收回,重新分配。
I案例详情
1.客户段先生2016年7月30日通过门店购买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签署《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合同。原业主表示有一个租赁车位可以转让,故合同约定“甲方承诺乙方,将房屋现有的一个车位在过户中交付给乙方继续使用,产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016年10月28日完成过户手续办理物业交割时,物业公司规定:房屋过户后,租赁车位由物业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原业主将车位转让新业主。导致客户无法使用该车位的租赁使用权。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I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的问题:签约前,经纪人未到物业公司确认,租赁车位在房屋过户后是可以由原业主直接转让给新业主继续使用。现实际业务操作中,针对租赁车位转让问题,经纪人过于相信业主,虽合同约定车位转让事宜,但经纪人未尽到核实义务,并不确认租赁车位是否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过户后,物业公司不同意租赁车位转让,客户停车需求无法满足。
I解决办法
1.对于租赁车位转让问题,部分物业公司规定:房屋产权过户后,租赁车位由物业公司收回重新分配,不同意租赁使用权转让。在签约前,应向物业公司核实确认使用权车位是否可以转让,以避免因车位使用权转让问题导致产生纠纷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2.从条款上避免纠纷的发生交易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其他约定处约定(供参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本房附带的一个使用权车位无偿转给乙方使用,由甲方在办理物业交割当天配合乙方办理。如无法办理甲方按照房屋总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511.jpg


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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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羊人王 发表于 2020-4-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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