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手机客户端

三台在线

搜索

业主篇:疫情是否可以作为违约的免责事由?

[复制链接]
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3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马上注册,三台事早知道!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I摘要
合同签订后,遭遇“非典”疫情,买方以卖方迟延交房主张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非典”疫情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若为不可抗力,免责期如何计算?
I案例详情
1、2002年11月10日,殷某与丙公司签订
《房屋购销合同》,约定房屋总价62万,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5万元,接到卖方大楼封顶通知后7日内支付4万元,买方按揭贷款30万元,余款3万元在办理房产证时付清。
卖方应在2003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方,但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卖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2、买方殷某分别于2002年11月13日、
2003年3月11日(应于2003年1月20日前支付)及2003年4月28日支付25万、4万及30.8万。2004年3月12日丙公司向殷某交付房屋,比合同约定交房日期迟延256天。对此,殷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欲追究丙公司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丙公司反诉殷某迟延交付第二笔房款的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1、“非典”疫情是否构成阻碍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
2、若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时间如何起算?计算由“非典”疫情造成的交房迟延免责时间应为疫情发生期间的全部(即2003年5月8日至2003年7月17日,共计71天),并补足被延误的合理施工工期54天(从2003年5月8日政府发文至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03年6月30日),合计125天。因此,由于“非典”疫情构成阻碍按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顺延交房时间至2003年7月17日后的第54天,即2003年9月9日止。故,丙公司应支付从2003年9月10日至2004年3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55315元。
3、殷某违约金如何起算?
根据施工日志及施工企业对封顶的说明,应认定为2003年1月13日。按合同约定殷某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即2003年1月20日前支付第二笔购房款,但殷某实际支付是2003年3月11日,共计迟延51天,违约金为应付房款4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共计1020元。
I解决办法
【法院判决】
(1)丙公司应向殷某支付违约金55315元(2)殷某应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1020元
【法务建议】
(1)严格把控“不可抗力”的认定。
无论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还是2020年的新冠状病毒,评判合同是否不能履行,并不是单纯只要该病存在即可作为免责事由,而是以合同签订时间,该病毒影响范围以及当地政府是否采取措施,及该措施是否已经影响到交易单的继续履行综合评判。
(2)明确分辨“不能履行”针对的情况。“不能”指的是客观上不能,而非主观上不能。即不能单纯以自己害怕而拒绝履行合同;若是自己被隔离影响交易履行的,则属于客观上不能,此时,可认定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
(3)严格把握“免责时间”的认定。
顺延针对的是合理时间的顺延。比如在当地政府未出台相应人员限制流动的明文规定时,只是要求外来人员隔离观察一定期限,则此时的合理顺延期针对的隔离观察期;而该观察期之所以作为合理顺延也只是被观察人便是合同当事人。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15252350811503514115.jpg


多年前,你的一句保重,我至今未瘦!
全部回复0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楼主

热门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