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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篇: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欠条是否影响返还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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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3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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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
《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买方应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0万,实际支付了5万,出具了15万的欠条,业主同时出具了20万的收条。后因业主要求增加首付款,买方不同意,双方产生诉讼。对此,买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欠条是否视为履约?
I案例详情
1、2019年5月23日,买方陈先生与业主王先生通过经纪公司署了《房屋转让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168万元,签约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定金支付后视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其余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到业主王先生的账户。
2、当日,业主王先生向买方陈先生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买方陈先生购房定金贰拾万元整。不退还”。但实际上,买方陈先生实际支付了定金5万元,剩余15万元由其向业主王先生出具欠条,载明“今欠业主王先生15万元整,于本月底还清"。
3、5月28日上午,买方陈先生与经纪公司人员共同前往业主王先生家,缴纳尚欠定金,但业主王先生提出要增加首付款,买方陈先生不同意,双方对此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业主也表示若不增加首付款,将不配合买方陈先生办理手续。
4、买方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例可能有城市局限性,更多情况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
I案例分析
【双方诉求】
原告买方陈先生诉请:
1.判决解除合同
2.判决业主王先生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被告业主王先生辩称:只退还5万元定金本金
【法务分析】
1、合同约定签署当日支付定金,欠条是否属于履约?
欠条是一方对所欠另一方财物出具的一种凭证,即并未实际发生资金的转移。而无论是定金协议的生效还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均是基于是否支付定金或实际支付多少而言。
本案中,合同约定支付定金20万,实际支付定金5万,买方陈先生出具15万的欠条,因双方对欠条认定为定金的约定,故该欠条上载明的15万属于未支付的定金。虽业主王先生出具收条20万,但因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实际支付了5万,故最终法院适用定金罚则时,以实际支付的5万元作为赔偿基础。
此外,欠条15万支付时间为5月底,视为对原合同支付时间约定的变更,即只要买方陈先生在5月底前完成支付,即不构成违约。因此,欠条上若载明明确的支付期限,仅是一种对原约定的变更,不属于履约。
2、签约后,一方变更合同约定的条款,另一方是否有权不同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内容,但若合同签订后,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对方不同意的,则仍须按原合同执行,而无权以对方不答应变更拒绝履约,否则构成违约。
3、买方陈先生是否享有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本案中,业主王先生明确表示若买方陈先生不同意增加首付款,其不配合买方陈先生,可见合同履行无法继续,以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买方陈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诉讼中业主王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
(实际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更多详情可咨询相关人士)
I解决办法
【法院判决】
支持买方陈先生诉求。
【法务建议】
(1)欠条诉讼时效:若载明明确的支付期限,从规定的时间截止之日起次日,算三年诉讼时效;若未载明日期,从欠条出具之日起的次日,算三年诉讼时效。
(2)借条诉讼时效:若载明明确的支付期限,从规定的时间截止之日起次日,算三年诉讼时效;若未载明日期,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算。 152523508115035141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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