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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篇:业主卖完房就离婚,买方是否能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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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别跑 发表于 2020-4-2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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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本只登记了一个人。有时,业主还会在签约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就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下,合同上的卖方只有业主一人。在业主离婚后,买方还能否再要求其前配偶共同担责?
【案例详情】
1、2015年8月21日,业主刘先生与买方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售房屋为自己与配偶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2、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399.8万元,业主刘先生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签订当日,买房陈先生支付定金2万元,后又于2015年8月24日支付购房款18万元,于2015年9月9日支付购房款180万元。
收条上,收款人处载明“华女士代业主刘先生”。
3、华女士与业主刘先生于2015年11月11日离婚。9月23日,业主刘先生将房屋交付给买方陈先生。
4、2016年1月11日,买方陈先生,以及业主刘先生,以及前配偶华女士一同去银行办理转账手续,买方陈先生向业主刘先生支付100万房款。
5、但因业主刘先生逾期解抵押,买房陈先生拒绝支付剩余99.8万元房款,2017年双方诉至法院。
6、后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业主刘先生向买方陈先生支付逾期注销抵押的违约金55172.4元。买方陈先生代业主刘先生一次性清偿完毕贷款,超出总房款的部分(即代偿金额-99.8万),业主刘先生连同违约金一并支付给买方陈先生。
7、判决生效后,买方陈先生代业主刘先生还银行贷款286万余元,但业主刘先生却一直未向买方陈先生支付违约金及垫付的贷款。
8、买方陈先生将业主刘先生及其前配偶华女士一同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买方诉求】
业主刘先生和华女士返还垫付贷款及违约金,并加倍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法务分析1】
问:华女士与业主刘先生已离婚,且其并非合同向对方,华女士为何承担连带责任?答:法院认为,从合同角度来看,两人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离婚,华女士也未在合同上签字,但签约时,二人系夫妻关系,且华女士出具了配偶同意出售声明,可知,华女士对业主刘先生处分房屋完全知情。
从款项走向来看,华女士有代业主刘先生出具购房款收条、与业主刘先生共同前往银行办理转账的行为。
从债务形成来看,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华女士均有参与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解决纠纷的行为,与业主刘先生既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又存在共同履行合同的行为。
前案判决虽系二人离婚后作出,但诉争事实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合意是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之一,且根据合同客观解释规则,按照表示主义,理性的相对人在缔结合同时有理由(签署《同意出售》,代收房款以及行为追认)相信发出意思表示的是夫妻双方。
换句话说,买方在签约时有理由相信,卖方不仅为自己缔结合同,而且还取得了其配偶的代理权、以其配偶代理人的身份为其配偶缔结合同,故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连带。据此可以认定,前案判决中业主刘先生应履行的义务,系业主刘先生与华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华女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务分析2】
问:法院为什么驳回了买方陈先生要求业主刘先生支付违约金及垫付款的请求?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前案已对刘某向陈某所负的给付义务作出了生效判决。故,买方陈先生再次向业主刘先生张该义务的诉讼请求,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解决办法】
【法院判决
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前案判决中业主刘先生所负给付义务,向买方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买方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
二手房交易资金额巨大,交易流程繁杂,时间跨度较长,如果突遭意外,就可能出现交易纠纷,带来资金风险,通过办理资金存管,由第三方保障资金安全,最大程度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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